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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退場條例 學者質疑草案有漏洞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因受少子化影響,許多學校面臨招生來源不足問題,教育部擬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期待此條例能在本會期完成立法。7日在立法院舉辦公聽會,會中有多位學者直言草案中第24條是「逃逸條款」,建議教育部調整。出席公聽會的教育部次長劉孟奇允諾,相關建議將作為草案制定的參考依據。

根據教育部先前提出的草案內容,第24條部分規定,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依私立學校法於三年期間內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規定;於三年期滿未完成,應依本條例由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全部招生、停辦、重組董事會及辦理法人解散清算等事宜。

高教工會指出,草案第24條竟明定「逃逸路線」,讓辦學不力而遭專輔私校,還仍可改制、合併、改辦其他事業,規避校產退場歸公。公聽會上,多數與會者發言皆同意,私立學校校產絕非「私產」,有高度公共性,私校若退場校產即應回歸由政府重新規劃使用,不該由私校自行改辦其他事業甚或挪用校產。因此對行政院版退場條例第24條提出強烈質疑,要求防堵改辦漏洞。

全教總副祕書長張旭政等多名專家指出,除了退場之外,「公併私」也是一個可行解方。但嘉南藥理大學副校長楊朝成不支持公私併,他表示這會衝擊未與公立學校合併的私校,讓他們招生更困難。

對此,教育部日前表示「公私併」有難度。高教司表示,大學整併是以提升競爭力、學術卓越、轉型發展為目標,目前國際上公私立大學整併模式多樣化,都無法完全適用我國需求。公私併涉及的法規多元且複雜,主要困難包括法人化、人事與會計制度。

也有學者認為退場學校預警資訊應公開,避免學生誤踩地雷;東華大學教授陳張培倫就說,應關注弱勢學生、原住民學生等族群在私校退場過程中,就學權益、轉學成本太高等問題,並給予保障。

劉孟奇表示,相關建議將作為參考,他並強調,目前草案中的第24條若未通過,將依照目前私校法第71條處理,但因私校法沒有限制轉型年限,反造成部分學校透過不斷申請轉型規避退場、反而不利,當時才會設下限制3年的規定,盼藉此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高教工會也再次強調,當前的私校退場條例草案尚有諸多漏洞,並未足以確保校產公公性,也未充分保障教職員權益(資遣慰助金)及學生受教權益(原校畢業權益選擇),應當全面改正,並將嚴密監督並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