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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陳致電翁茂鍾 鄭小康遭移送監院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涉入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案,司法院初次調查認定,他收受襯衫餽贈12次、未承審相關案件,雖有懲處必要,但已逾行使期而無法懲處;而在第二波調查中,鄭小康陳述他曾致電翁茂鍾提醒「應依法行事」,司法院改認有懲戒必要,14日移送監察院。

司法院公布的首波懲處名單中,查出鄭小康於2006年至2015年間,收受翁茂鍾餽贈襯衫12次,雖然未承審翁茂鍾相關案件,但仍有懲處必要,不過因超過懲處時效而無法懲處。而在第二波調查中,司法院發現,鄭小康曾兩度承審翁茂鍾名下怡華公司涉嫌違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案件。

由於怡華公司規模龐大,因未依法聘僱原住民職員而遭到裁罰,怡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由時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承審;鄭小康認為,案情簡單明確,因此兩度判決怡華公司敗訴,案件審理期間也未接受翁茂鍾餽贈。不過,鄭小康主動陳述,他曾在案件結束後致電翁茂鍾,請他不要再寄襯衫,並提醒他「應遵守法律」。

未料,此舉卻成為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認定鄭小康違失情節重大的關鍵,決議有懲戒必要,13日經司法院長許宗力簽核後,於14日把懲戒決議移送書寄交監察院審查。

鄭小康曾喊冤,他沒有接受翁茂鍾飲宴、買股或承審爭議性案件,也沒有經由司法同仁和翁茂鍾飲宴,是因參加友人宴會才認識翁茂鍾;收受襯衫是因為翁茂鍾表明他的公司生產有剩餘,且價值微薄,讓大家留作紀念品。他強調,他每年捐贈慈善宗教團體不下數萬元,豈會貪圖300元的襯衫,純屬正常社交禮儀,他是被司法院拿來祭旗。

司法院公布第二波懲處名單中,共認定26名法官有違失,其中25人因情節非重大,因此決議行政懲處,但因超過5年行使期間而無法懲處;僅有鄭小康一人遭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全案目前共有7名法官、1名檢察官被認定違失情節重大,移交監察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