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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增見靠關說 檢察官:積弊已久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前立委、律師黃國昌日前揭露監獄受刑人「增加接見」、「特別接見」制度中,隱藏民代關說、特權等問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洪佳業3日在臉書撰文指,這確實是臺灣矯正機關長久以來的積弊,立委或其助理常會以「為民服務」為由申請特見,典獄長也只能核准。

洪佳業表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受刑人會分成4級,於服刑期間可依工作表現、活動比賽累積「責任分數」,慢慢從第四級升至第一級,級別愈高享有的資源越多,與親友接見的權利也越高。第四級受刑人只能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且每星期只能一次;而第三級以上的受刑人,則可與「親屬以外的人」接見、發受書信。

不過,若經典獄長核准,可以「增加接見」或「特別接見」,且不必受相關接見規定限制,受刑人每週要接見幾次、與誰碰面、每次要接見多久都可以,甚至可以在小房間裡面與親友談話;而這就變成常態的「靠關係」介入管道,立委常會以「為民服務」為由,帶著親友申請「特別接見」某位受刑人,典獄長也幾乎會核准。

洪佳業認為,特見、增見並非無必要,但僅限於家人過世為了穩定受刑人情緒、牽涉離婚或財產官司須讓訴訟代理人說明訴訟進度等正當理由,如果因受刑人或其親友認識立委,就可以無限制的與親友會面,這就是特權、關說的陋習。

「我相信各監獄的典獄長也不想這樣,但很難不賣立委面子」,洪佳業寫道。他強調,解決方法就是公開、透明,要求監所按月公布特見、增見的相關資訊,包含哪些收容人被核准特見、增見幾次;是哪些民代或官員申請的等,如此媒體就可根據公開的資訊進行監督;而這種做法的法律依據,則可從「請託關說登錄規定」著手。

其次,洪佳業指出,依法律規定,檢察官每個月都要去轄區內的監所視察1次,雖然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但「特別接見」就是一個檢察官視察時很好的監督項目;若發現異常的特權接見,就可報請檢察長處理、要求典獄長說明原因。他認為,典獄長反而可以因此拒絕民代關說,不但不會反彈,反而會很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