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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通過 社宅弱勢保障比率升至40%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6日初審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將社會住宅提供弱勢者的比率,由現行的30%提高到40%;而為鼓勵屋主釋出空屋給申請租金補貼的民眾、投入社宅包租代管,草案也將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由現行每屋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元,提升至1.5萬元。

為推動社會住宅政策,立法院內政委員會6日初審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社宅提供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保障名額的比率,由現行的30%上調至40%;並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新增「因懷孕或生育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而為鼓勵房屋所有權人釋出空屋,參與社宅包租代管、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民眾,草案也明定,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將由現行的「不得超過1萬元」,提高至1萬5千元;且減徵租金規定實施年限為5年,行政院得於年限屆期前半年視情況延長,並刪除現行延長「以一次為限」的規定。

此外,為避免房屋所有權人因參加包租代管而成為稅務機關追查租金所得稅的依據,草案也增訂,「住宅所有權人參加包租代管所簽訂的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為查核該住宅所有權人租賃所得的依據」。若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民眾,該房屋土地的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以5年為限;年限屆期前半年視情況延長,不限一次。

至於社宅租金過高的爭議,草案明定,社宅租金計算應交由內政部,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