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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下修最低罰鍰 違法採石營利者重罰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現行《水利法》管制區域態樣繁多,有民眾未經許可在河川區域內種菜而遭罰10萬元,引發民怨。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通過《水利法》修正案,雖將罰鍰級距從5倍調整為10倍,但下修最低罰鍰,並明定部分屬初犯、情節輕微且回復原狀者,得免罰或減輕處罰。

現行《水利法》依違法態樣不同,裁處罰鍰下限從1萬元到100萬元都有,考量情節輕重與首度查獲後回復原狀等因素,本次修法將多項違規樣態的罰鍰下限一併下修,例如:毀損埤池及圳路、啟閉或破壞水閘門等,最低罰鍰從60萬元調降為15萬元;在水庫蓄水範圍排放不符放流水標準之汙水、養牲畜水產或種植物等,最低罰鍰也從10萬元調降為2萬5千元。

三讀條文也明定,若民眾違法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河川及排水設施範圍內私有土地種植植物,或違法於河川區域內建造工廠或房屋等樣態,如屬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已回復原狀、拆除處理者,免予處罰。

此外,現行《水利法》規定,採取土石1千立方公尺以下,一率處100萬元罰鍰,明顯不符比例原則,本次也將最低罰鍰從100萬元調降至25萬元,對情節輕微、影響公共安全較少等可非難程度低的違法行為輕罰。

不過,對於法人、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的私法組織,有意圖營利,未經許可於海堤、河川、排水設施區域內採取土石,將由現行最高罰鍰500萬元提高至得加重罰鍰1千萬元。

三讀條文也針對回復行為有明確規範,屆期不遵行者,從原先的按日處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修法改為得按次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若行為人不明或無法履行義務,所在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必須適當處理,否則也得挨罰,或由主管機關代為履行,再命其繳納履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