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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遭教部連3罰 中原:已提行政訴願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高教工會2日指出,中原大學涉違法私自不續聘教師,該名受害教師仍繼續遭欠薪,至今該校遭教育部第3次開罰。高教工會呼籲教育部,對受罰2次以上卻未改善的學校啟動「解聘校長」程序,且扣減獎勵補助款。中原校方解釋,該師為「短聘」,聘期屆滿後不願依契約離職,已提出行政訴願。

高教工會6月曾揭露,中原大學一名助理教授因拒絕校方「自願離職」的要求,從109年2月起就沒有收到薪水。6月初教育部已兩度開罰,6月21日祭出第三張罰單,開罰35萬元。

高教工會指出,因欠薪案遭教育部連罰3次,已開全國首例。但私校憑學費收入而罰不怕,反而讓受害教師繼續遭欠薪,教育部若不願拿出更積極作為,恐怕形同「變相縱容」。此外,教育部自去年12月7日即曾對中原大學表示,若不恢復聘任該教師,將扣減該校獎勵補助款,迄今已過半年,教育部還在評估並毫無扣減作為,該受害教師已連續17個月遭欠薪。

對此,中原大學校方重申,「並無以莫須有原因命令教師辦理自願離職之事」,並指該名教師為「短聘」,聘期屆滿後卻自我主張為「編制內」,不願依契約離職,聘期內校方沒有欠薪。中原表示,此案已提請行政訴願,由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也已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訴訟,正等待訴願和訴訟結果。

教育部表示,學校如有違反《私校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事項,亦即校長經判決確定有罪,或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者,學校法人應即停聘解聘,並重新遴選校長,學校法人未依規定停聘校長者,教育部得逕予停聘解聘,一定會依法辦理。

教育部表示,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3條規定,學校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對中原大學處以罰鍰。

教育部也說,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學校倘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將諮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停止部分獎勵、補助、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中原大學一案正循規定評估提送私校諮詢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