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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交保後再犯案 監院要司法院改善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曾於2018年因下藥性侵兩名未成年少女,而被判刑10年的男子羅育祥,竟於交保期間在住處打造密室,並於發監前誘拐一名高雄少女,將她囚禁66 小時後才遭查獲。而葉大華等3名監察委員認為,承審前案的臺北地院法官所做出的交保裁定涉有違失,因此要求司法院進行職務監督。

羅育祥於2018年5月利用徵才廣告,下藥性侵2名欲求職的15歲、16歲少女,檢方偵查中即向北院聲押羅嫌獲准,但起訴移審後,北院承審法官卻諭知羅嫌以5萬元交保;直到去(109)年,北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羅嫌2罪應合併執行10年有期徒刑定讞。而交保在外的羅嫌,在發監前竟誘騙一名14歲少女並將她囚禁。

但監委葉大華、郭文東、張菊芳調查認為,依據《刑法》第101條規定,被告有無預防性羈押的必要,應由法官依個案衡酌兒少性剝削犯罪的特殊性、犯罪心態、被害人身心傷害、對群體兒童的保護等綜合判斷;但法官卻忽略檢察官、被告律師所提有再犯之虞的事證,僅以羅嫌移審時的說法與配合態度,即認定無預防性羈押事由。

其次,3位監委調查指出,訴訟中調解屬於修復式司法的一環,應審酌移付調解的時機及條件,並考量兒少性剝削案件的特殊性;但承審法官未妥適審酌16歲被害少女陷入恐懼、不確知被害情節及欠缺法律扶助的困境,也未尋求專家證人提供兒童觀點的意見,逕依羅嫌的聲請將全案直接移付調解,使羅嫌以極低金額與少女和解,形同二次傷害。

為避免被告交保或移付調解時造成兒少人身安全保護漏洞,監委們認為,司法院及法務部應針對兒少人身侵害的不同犯行態樣,充實羈押替代處分、修復機制等相關偵審規則或研議修法,以作為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依據;司法院也應檢討各法院審理兒少性侵案件時,選任司法詢問員及專家證人比率過低的情形,並對此案承審法官進行職務監督。

此外,3位監委也針對司法機關兒少性侵案件的交保措施、兒少失蹤案件協尋機制及社會安全網運作成效提出多項檢討意見,將促請行政院治安會報就兒少失蹤及網路誘拐議題提出整合性的防制策略;並促請內政部、衛福部檢討改進社會安全網應如何強化再度離家失蹤兒少協尋及保護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