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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惟罷免案 延至10/23投票 不併公投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原定8月28日將舉行的臺灣基進臺中市第2選區立委陳柏惟罷免案投票,經中央選舉委員會16日決議,因全國疫情警戒三級延長,改定於10月23日辦理。至於為何不與公投合併辦理,中選會強調,《公投法》修正就是為了將「人」與「事」分開,避免模糊議題焦點。

針對原定8月28日舉行的陳柏惟罷免案投票,中選會15日發布新聞稿指出,考量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至7月26日,雖然部分管制措施自7月13日起鬆綁,但全國中、小學校園行政教學區域、室內場所(館)仍停止開放,致使投開票所洽借、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招募及教育訓練等重要選務工作受到嚴重影響與延遲。

中選會說明,經評估疫情對罷免案選務辦理的影響,已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罷免投票日前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可預見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之一以上,主管機關應改定投票日期」的規定要件,因此,經中選會委員會議決議,將罷免案改定於10月23日投票。

至於罷免投票為何不延至12月18日與公投一併舉行?中選會表示,雖然《公職人員選罷法》及《公投法》均無明文規定,但考量罷免是對「人」的投票,公投是對「事」的投票,而《公投法》於前(108)年修正為每2年舉行1次,就是為了錯開選舉年,避免不同性質的投票同時舉行而模糊公投議題焦點,以確保罷免及公投結果能與民意一致。

其次,中選會指出,民選公職人員有法定任期,因此《公職人員選罷法》原本就規定應於宣告成立後20日起至60日內投票。考量罷免案性質特殊,應避免久延而影響罷免權行使、被罷免人行使職權的困擾;再者,罷免與公投的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規定皆不同,且宣傳活動、投票所秩序及選務人員相關規制程度也有差異,應避免混淆。

中選會補充,投票人仍以8月28日有投票權資格之投票人為限,其他重要工作日程包含8月8日完成投票人名冊編造、9月13日公告投票所設置地點、10月13~22日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10月19日前公告罷免投票人人數,10月23日投、開票後,將於10月29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