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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刑度如何加重? 法務部、司法院有歧見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我國近年接連發生多起「過失致死」重大案件,包含今年的臺鐵太魯閣號49死案、高雄市城中城大樓火災46死案等,但現行《刑法》規定,「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判處5年有期徒刑,有情重法輕的問題;法務部雖擬修法提高「情節重大」者刑度,但司法院也有不同看法。

為釐清目前《刑法》過失致死罪的刑度是否適宜、是否應依照傷亡人數和嚴重程度給予適當量刑?若調高過失犯的刑度是否衝擊《刑法》整體的比例原則?應如何參考各國法制並依我國國情修法才能使法規更加完善,並兼顧社會期待?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5日安排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相關部會代表及檢察官等共同探討相關問題。

擬依情節重大、死亡數加重

《刑法》主責機關法務部指出,近年多起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皆因同一行為而侵害數人生命或身體法益,但依想像競合(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害數個法益)犯法理僅能以最重的一罪論處;且均適用現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最重僅可處有期徒刑5年,未能依傷亡人數、嚴重程度適當量刑。因此修法是否依「情節重大」、「致3人以上死亡」加重刑度。

法務部考量,過失從輕微直到接近故意的重大程度必然難以區分,因此參考德國立法,將故意殺人罪法定刑下限的10年,作為過失致死罪法定刑上限,並不違反比例原則。《刑法》第276條修正草案增訂,情節重大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3人以上於死,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重大」恐違反明確性原則

不過,司法院認為,「過失犯」罪責應與「故意犯」明顯區別,且過失致死案類型多元,不應一律偏重處罰;其次,實務上過失致死行為人有不同的過失程度,而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的情節,與造成傷亡的嚴重性不一定成正比,須由法官依個案審酌《刑法》第57條中的10項「量刑因子」來裁量,因此法定刑上下限不宜過高,草案有違比例原則之虞。

司法院指出,草案以「情節重大」作為加重罪刑的構成要件,恐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司法院建議,可考慮單純以「死亡人數」作為加重刑罰的事由,將草案中「情節重大者」刪除,增訂「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得加重其刑至1/2。」如此法院就能視具體個案情節裁量是否加重。

若加重,依法可量處3個月以上、7年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與外國立法例差距不會太大;若不加重而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也可避免罪刑不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