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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者犯罪如何暫行安置?民團關注人權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司法院、法務部日前就精神疾病患者犯罪後,在判決確定前如何處遇達成「暫行安置」的共識,4日將連同「監護處分」相關法規修正條文交由立法院逐條審查。但民間團體2日質疑,修法草案破除監護年限,恐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且對於經費預算也隻字未提。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日舉行「反對『越補越大洞』的社會安全網修法」記者會,並聯合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監所關注小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台北市心生活協會、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等民間團體,發表對於「監護處分」修法草案的共同聲明。

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主委林俊宏表示,這次修法勢必大幅改變心理社會障礙者觸法後的司法處遇樣貌,卻沒有任何條文觸及治療必要費用、相關人員教育訓練與心理支持等經費預算。聲明中強調,這部分不應再由健保資源投入或由受處分人自行支應,應在《保安處分執行法》中明定由法務部編列預算。

聲明也提到,監護處分的現行評估機制不足,無法針對受處分人進行動態評估、適時調整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草案中雖增列得參考評估小組意見,但並無約束力;且草案僅規定監護處分屆滿前2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過於簡略。建議提升短期司法審查密度至每6個月一次;並參考日本訂定「社會復歸計畫書」的做法,採取貫穿式司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