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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公投日出勤 雇主須加給工資

【記者賴玟茹/臺北報導】12月18日將舉行四大公投案。勞動部30日表示,公投日具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應讓勞工放假一天,工資照給;若雇主要求出勤,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違法雇主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勞動部發布新聞稿表示,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權利,已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因此,公民投票日當天,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天,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勞工本得於當天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勞動部解釋,所稱放假「一日」指的是當日零時至次日零時的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不過雇主若需要具投票權的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須在不妨礙其投票意願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並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

勞動部舉例,原屬勞工的工作日,雇主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若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若當天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計算。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勞基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