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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囤房大戶漏報3年租金 自動補稅1900萬元免罰

【記者侯駿霖/臺北報導】為了避免被處予罰款,不少囤房大戶紛紛自動補報補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5日表示,現已展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有一位納稅人名下持有十多戶房屋,位在新北市新莊及五股等地,並出租給個人、營業人作為倉儲之用,但漏報3年租金收入逾5千萬元,因自動補繳各年度稅款及利息共1,903萬元,故予以免罰。

北區國稅局指出,為促使房東誠實申報租賃所得,以遏止逃漏稅,依據財政部訂定「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今年8月開始加強查核個人持有多戶房屋的所有權人,並逐一寄發輔導函,讓其自行審視有無出租房屋短漏報租賃所得的情形,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

國稅局官員表示,新北一名納稅人持有17、18戶房屋,分布於新莊及五股等地,這些房屋被分割成3、40間,出租給個人及營業人作為倉儲之用,但倉儲並沒有對外營業,所以也沒有辦理營業登記,在2018年至2020年度綜所稅申報,均未填租賃收入。

國稅局官員指出,在國稅局輔導後,該納稅人依照房屋使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後,將租賃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費用,自動補報2018年為1,846.8萬元,2019年至2020年各補繳1,822.86萬元,總計約5,492萬元。

同時,2018年至2020年各年度稅款及加計利息,分別為659.82萬元、630.23萬元及613.51萬元,合計補繳稅額達1,903萬餘元,因自動補報將免予處罰。

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出租房屋,所得額為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的餘額,若有出租房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應盡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若房屋所有權人沒有依照規定審視、詳實回覆房屋使用情形,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徵稅款,並另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