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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發股利不經股東會 最快2023年適用

【記者侯駿霖/臺北報導】金管會23日預告修正金控、銀行及票券業年報編制相關規定,開放金融業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授權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股利發放,後續再報告股東會追認,不必先經過股東會同意,預計最快在2023年發放現金股利時適用。此份草案預告30天。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指出,目前各金控、銀行、票券公司,分派盈餘時都必須經過股東會,待草案順利通過後,各金控應最快在2022年配合修改公司章程,2023年發放現金股利時即可適用。

林志吉表示,對於存股族來說,屆時將能提早取得現金股利,讓資金運用更具彈性。

就現行《公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發放現金股利,可以依公司章程授權董事會,出席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即可發放。

金管會表示,為配合《公司法》第240條的修正,與各金融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將調整文字,統一改為可以章程授權董事會決議通過發放現金股利,後續再報告股東會追認。

至於金融業財報揭露永續發展資訊的品質也是一大重點,金管會同時也一併修法,強化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資訊揭露規定,以落實公司治理。其中,在財報的其他應記載事項中,也明定需揭露獨立董事的反對意見、保留意見,或是重大建議項目的詳細內容。

此外,為強化董事會成員獨立性資訊揭露,將刪除以打勾方式表達是否符合獨立性,並要求金融業應敘明董事會獨立董事比重,以及附理由說明董事會是否具獨立性;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在上市上櫃公司方面,現行規定應在股東會7日前申報股東會年報,為提早揭露股東會年報資訊,以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有參考依據,金管會擬規範全體上市櫃銀行及金控、票券業,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或陸資持股比例達3成以上者,應在股東會14日前申報股東會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