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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採礦仍擁礦權 監院籲修礦業法「帝王條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永侒實業公司取得宜蘭縣員山鄉礦業權逾40年,但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蔡崇義調查發現,永侒已近20年無實際開採紀錄,經濟部礦務局迄今卻未依《礦業法》廢止礦業權,核有違失,因此提案糾正。監委們也認為,《礦業法》自1930年制定迄今,確有再修正必要。

田秋堇指出,永侒實業早在1980年7月就進駐宜蘭縣員山鄉,進行瓷土礦區開發,其礦權在2020年6月到期,因此於2019年11月4日申請展限,並申請將員山鄉大安埤山中華村與內城村一帶的深溝水源地上游作為新礦區,但此案攸關宜蘭縣溪北地區22萬人的民生用水安全,也不符《礦業法》第27條「需距省道系統150公尺以上」的規定。

監委們調查發現,依《礦業法》第38條規定,業者礦業權登記後2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1年以上,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但永侒實業自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間的員工人數皆未達5人;且依礦務局「自行勘查」與「實際查核」記錄顯示,自2004年迄今皆未從事開採作業,礦務局卻未依法廢止其礦業權,核有違失,因此予以糾正。

林盛豐說明,即便開採狀況非常微弱、幾乎沒有開採,但礦務局官員在被約詢時仍認為他們是「依法行政」,完全跟時代脫節,礦務局長徐景文也表示認同,而這也是監院要提出糾正的重要理由之一。

調查報告提到,《礦業法》於1930年制定,當時國民政府仍統治中國,在國土廣大、百廢待舉的情況下鼓勵民眾開發,因此對於礦業所有權人給予非常大的保障,才會有第31條第1項的「帝王條款」,明定礦權展限申請若非五大情形不得駁回。但如今臺灣面臨過度開發壓力,《礦業法》相關認定與核處原則應與時俱進,以符實際需求。

此外,調查報告指出,雖然2021年檢討修正「礦業權費收費辦法」,將探礦權、採礦權費率分別調高2倍、3倍,但「礦產權利金」自93年訂定後迄今仍未有調整,考量礦產乃不可再生性之資源、開發不慎恐破壞水土保持,礦務局允應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適時調整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