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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納稅條件放寬 減班、失業都可申請

【記者侯駿霖/臺北報導】財政部5日表示,納稅義務人除了因天災事故,得以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外,未來將放寬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認定,同步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內稅捐辦法》。財政部官員說,有別於去年因應疫情,政府推行的短期紓困方案,此辦法將是常態化的認定對象與範圍。

為配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財政部表示,對於有繳納意願的納稅義務人,將放寬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認定,除了原先訂定天災、事故外,應繳稅款在屆滿日的前1年內,民眾若遇到減班休息占當月工作日1/2以上且達2個月、領取失業給付與急難救助,以及其他因素發生財務困難者,都可以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在營利事業方面,公司若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比前一年同期減少30%以上者,經過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後,也能申請分期繳納稅款。

此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要補繳稅款者,個人、營利事業分別在新臺幣100萬元及200萬元以上,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同樣符合資格認定。

財政部指出,稅款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長為36期;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的應稅範圍,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應在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