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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判決 強制道歉違憲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憲法訴訟法》於今年1月4日施行後,在2月25日首度做成2項判決。第1號判決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關「警方可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的規定」違憲,最慢將在2年內失效。第2號判決則是關於「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第1號判決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酒測者,警方可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檢定。此部分除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外,人體血液等體液組織屬高敏感個人資訊之載體,是重要個人資訊隱私之範圍,強制採血檢測將嚴重侵害個人隱私權。

系爭規定不僅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也與法律保留原則不符,因此判決違憲,自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但在判決公告前已依該規定實施相關採證程序而尚未終結的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2年內若遇爭議情形,除緊急情況外,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抽血檢驗。

而有關遭法院判決強制道歉釋憲案,則有遭判應向時代力量前立委黃國昌登報道歉的中國時報等4名聲請人,雖然大法官曾作出釋字第656號合憲解釋,但憲法法庭第2號判決指出,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而《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所稱「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的情形。

因此,4名聲請人均可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天內,依法提起再審。4名聲請人因確定終局判決命公開道歉部分若已執行,再審時的判決應依本判決意旨廢棄原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部分,並可依被害人請求改諭知回復名譽的其他適當處分,但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規定,改諭知的其他適當處分也不得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