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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開罰吳東進案 新光金董座許澎遭停職3個月

【記者侯駿霖/臺北報導】新光人壽前董事長吳東進遭檢舉停職後,去年仍多次插手新光集團業務,金管會10日公布開罰結果,認定新光金控及其子公司違反公司治理,兩項裁罰命令包括新光金控董事長許澎遭停職3個月,以及對新光人壽開罰300萬元罰鍰、勒令新光人壽董事長潘柏錚減薪三成、為期3個月。

新光人壽投資在2020年9月因重大缺失遭金管會重罰2,760萬元,時任董事長的吳東進被勒令停職至任滿為止,2021年吳東進曾多次邀集新光金控高層主管干預公司業務,形同影子董事,對公司有實質指揮權。

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表示,新光金控、新光人壽、新光銀行、元富證券及其他該金控集團關係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及經理人等,曾先後在去年10月至11月間,應新光金控前董事長吳東進的指示召開4次會議,討論金控集團業務經營、資源交叉運用等相關議題,且吳東進有出席前3場會議表達意見。

在經營管理方面,莊琇媛認為,新光金控有不當缺失,包含違反公司治理原則、未善盡管理子公司的法定義務,有礙新光金控集團健全經營之虞,加上新光金控董事長許澎未善盡督導管理責任,依《金控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處以糾正、許澎停止董事職務3個月。

莊琇媛也坦言,目前沒有法令可以開罰遭停職或解職的金融機構董事長,以及沒有公司職務的大股東干預企業營運,金管會後續針對公司治理守則、現行《公司法》、《金控法》等規範,將參考其他國家做法,修法方向將研究大股東及公司間的互動,並委由銀行公會進行,預估在6個月內從自律規範及法令著手研議限制作為。

至於新光人壽,金管會調查指出,外務企劃部及不動產投資部都遵照吳東進指示,召開業務推動、不動產開發會議,吳的秘書直接通知新光金控董事長許澎、新光人壽董事長潘柏錚、董事及總經理等人與會,以及吳的投資事業及利害關係人參與會議,未落實利益迴避等。

保險局長施瓊華表示,考量新光人壽業務內控三道防線未有效發揮功能,內控程序有嚴重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因此金管會核處罰鍰300萬元,且新光人壽在3年內不得與新光傑仕堡健身公司等6家公司,或是吳東進投資具有重大影響力的關聯事業進行交易。

同時,施瓊華說,潘柏錚因為沒有善盡董事長的督導之責,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故自裁處書送達日起,調降董事長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