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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汙費新制今上路 短報者以最大值收費

【記者徐翠玲/臺北報導】環保署24日修正發布《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增訂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與粒狀物排放量申報最低門檻,為超過每季10公斤;另外,為防短報、短繳,增訂煙囪連續自動監測連線資料查核規範,若查獲有不當調整設備、動手腳,可以查核的資料中擇定最大值核定應繳空汙費,新制26日上路。

環保署指出,這次主要針對地方環保局、業者於實務執行所遇問題及爭議進行相關條文修正,修正強化空汙費收費辦法相關管制措施,並使規定更臻合理及符合實際。重點有二:訂定固定汙染源(不含營建工程)空汙費申報門檻、增訂煙囪連續自動監測連線資料查核規範事項。

關於固定汙染源空汙費申報,環保署指出,增訂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與粒狀物排放量應申報的最低門檻,為超過每季10公斤。估計約有2千多家列管公私場所可免除申報,環保單位一年可減少約7萬件申報審查案件,約節省3千萬元行政成本。同時,增訂補繳差額在2千萬元以上時,可延長分期至36期分繳,以降低業者補繳空汙費負擔。

環保署表示,為防杜公私場所藉由造假連續監測資料,短報、短繳空汙費,增訂煙囪連續自動監測連線資料查核規範事項,明定不符合規範時,增加環保機關針對檢測原始資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查核機制,並以檢測結果或排放係數進行排放量計算空汙費,可擇定最大值核定應繳空汙費。

此外,為降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公私場所對於重新核算或追繳期限的認定爭議,增訂重新追溯核算期限,公私場所經主管機關通知提報查核資料時間之前一季起,若有發現不符合規定者,得重新追溯核算5年內應繳空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