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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原民身分父母姓氏才是原民?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的婚生子女,須從原民父或母的姓氏或原民傳統名字才能取得原民身分。不過,憲法法庭認為,該法條不符比例原則、侵害原民身分認同,4月1日判決違憲。兩年後即使從非原民父或母的姓氏,也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擁有太魯閣族血統的台北教育大學副教授鄭川如,希望她的女兒能從非原民的丈夫姓氏又能取得原民身分,2016年他替女兒申請原民身分未果,提起行政訴訟也未能如願,因此聲請釋憲。

同時,另有兩名出生於日治時代的婦人,因母親是原住民且當時不能自由選擇從母姓,導致未能取得原民身分,因此聲請釋憲。不過,兩人後來因改姓成功,已取得原民身分。憲法法庭併案審理,1月17日進行言詞辯論,成為《憲法訴訟法》上路後首案。

憲法法庭審理認為,人的血統是先於《憲法》、法律存在的自然事實,原民的文化權利是個別原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之一,且原民的身分是採血統主義、自我認同原則,為原民的特殊人格權,該爭議規定已否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的婚生子女的原民身分,不符比例原則且侵害原住民身分認同權。

大法官指出,原民本就沒有姓氏概念,而是採「親子聯名」、「親子連家屋名」、「親從子名」等不同取名制度,因此,該爭議規定中「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部分,確有助於促進身分認同,但「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的部分,若以要求從父或母的「漢姓」作為是否取得原民身分的標準,卻不一定能有促進認同的效果。

判決指出,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兩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也會失效,原民與非原民婚生子女屆時可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得辦理原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