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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頻道減少逾1/3 達10天當月分免收費

【記者賴玟茹/臺北報導】為配合有線電視數位化,同時兼顧消費者收視權益,行政院消保處6日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當中明定系統業者基本頻道數,減少超過1/3且達10天以上,業者應免除當月費用。

修正草案中,明定五項規範,包括調整收視費用時保障消費者權利;強化消費者個資保護;基本頻道數減少時,業者的賠償責任;無法收視、收視不良時,業者的到修時限及賠償責任;契約終止時,業者負責取回機上盒且不得收取費用等。草案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告後,即可上路實施。

在收視費用調整時消費者的權利部分,消保處表示,像是消費者在契約有效期間,最高收視費用若有調高,消費者只需繳交原本契約的費用,但若是有調降費用,消費者則繳交調降後費用。另若消費者要求變更繳費方式,例如臨櫃、轉帳等方式,業者不得拒絕。

強化消費者個資保護方面,消保處指出,消費者申請有線電視服務時,應提供、出示足以辨識個人身分之基本資料,且可拒絕業者留存身分證等文件的影本,並在異動或終止服務時,僅需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業者核對即可辦理。

關於系統業者的基本頻道減少時,應付賠償責任,消保處說明,若業者沒有達到主管機關核定的當年度基本頻道總數,且原因可歸責於業者,業者應減收當月收費,或是用延長收視時間等方式賠償;如果基本頻道數減少1/3,且長達10天以上,業者應免除當月的收費。

此外,當用戶無法收看或收視不良時,新法明定業者除非有跟用戶約定修繕時間,不然應在接獲報修後24小時內修繕,如果業者違反規定,應按日減收收視費用及機上盒租金,超過10天以上,則應免除當月收視費用及機上盒租金。

新法也明定,當用戶與業者契約終止時,業者應派員或委託第三人取回機上盒及相關配件,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過若用戶擔心約定派員取回時間繁瑣,可選擇自行將機上盒及配件送還業者營業據點。

消保處呼籲,有線電視業者契約內容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若契約內容不符合上述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