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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2千餘萬圖利廠商 前消防署長二審改判16年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於任內利用9件標案收賄2千餘萬元,並洗錢隱匿犯罪所得,他也圖利台灣國際標準電子公司,不法獲利逾2.3億元;檢方更在他住處等地搜出黃金約20公斤。一審臺北地院判他應執行18年徒刑,二審高等法院認定其中1案無罪,改判刑16年,可上訴。

檢調2012年8月在黃季敏的胞兄黃文宙電腦中搜到索賄秘帳,查出他涉嫌在2002年至2005年間,洩露遠距無線電、搜索燈、直升機派遣監視系統等9個防災救難器材標案內容給數個特定廠商,合計共索賄新臺幣1,924萬元,並將款項匯至新加坡帳戶洗錢。

而在「遠距無線電通訊系統」等建置、維修案中,黃季敏也涉嫌圖利台標公司,使台標獲得違約利得、提前領工程款、遞補得標等利益,合計高達2億3,152萬元。由於台標與法商阿爾卡特廠合作,黃季敏曾8次親自赴法國香坡堡、水道橋、亞維儂等知名景點「考察」,動機與適法性令人質疑。

事後北檢又查出,消防署辦理「防救災衛星通訊指揮車建置案」時,黃季敏與負責監造的實踐大學副教授金力鵬,涉嫌替台標量身打造2標案規格,並指示時任副署長、前署長陳文龍等人偽造文書,護航台標得標,因此追加起訴9人(黃季敏等2人遭起訴2次)。

臺北地院一審認定,黃季敏涉犯9次違背職務收賄罪、2次圖利罪、2次洗錢罪、1次偽造文書罪,14罪名合併判刑共18年、褫奪公權8年,沒收不法所得2,076萬元。其他被告判刑包含消防署資訊室科長蔡木火6年6月、科員羅財全6年、金力鵬12年,黃文宙2年、緩刑3年,陳文龍1年、緩刑2年。

高院二審8日宣判,黃季敏改判16年,蔡木火、羅財全、金力鵬皆分別減少1年,其他上訴駁回。

黃季敏2002年獲得前總統陳水扁提拔出任消防署長,政權輪替後仍獲得前總統馬英九留任。2009年88風災導致高雄小林村滅村時,他曾坐鎮消防署長達20多天沒有回家,體力透支送醫治療;此後他就退休轉任台塑集團副總經理,未料2012年被檢調單位查出弊案,在他家中及辦公室搜出市價約3千萬的黃金20公斤,是史上首位遭起訴、判刑的消防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