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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逾10年官兵遺族適用榮眷照顧

【記者李怡欣/臺北報導】為完備國家對官兵眷屬的照顧,使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官兵的遺族,得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受到政府妥善照顧,行政院會5日通過國防部擬具的《兵役法》第44條修正草案。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5日在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修法有助完備國家對官兵眷屬的照顧,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國防部表示,軍中服現役10年以上依法退伍除役官兵,可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核認為無服務照顧期限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惟服現役10年以上未及退伍除役前,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死亡者,因無法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定「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亦無法受照顧,考量渠等對國家之貢獻,並落實政府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遺族之政策,因此擬具《兵役法》第44條修正草案。該草案修正要點為使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者之遺族,得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

草案在現行條文第1項第4款後段,有關得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對象部分,增列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者的遺族規定。因此草案增訂,此法修正施行前已死亡者的遺族也適用。

不過,若官兵服現役10年以上亡故者,是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上述修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