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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勇於揭弊卻被免職 聲請釋憲遭裁定不受理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前技士戴立紳2012年底向廉政署揭發長官貪汙案並自首,法官雖判他免刑,但因免刑屬「有罪確定」,2016年遭新竹縣政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核定免職且永不任用。義務律師團認為該法侵害吹哨者服公職權而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27日裁定不受理。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指出,戴立紳於2005至2016年間任職於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因不堪遭長官不斷要求作假帳、公費私用而於2012年底透過政風室向法務部廉政署揭發此案並自首,提出有力的證據協助檢警調查;法官審酌他不懼壓力勇於檢舉,因此免除他個人的刑責,但新竹縣政府2016年卻依此有罪確定的免刑判決將他免職、永不任用。

司改會表示,為鼓勵體制內的人勇於揭發弊案,《貪污治罪條例》中設計有讓法官能夠對揭弊者「減輕或免刑」的規定,而「免刑」是「有罪判決」的一種,只是免除「刑之執行」,但《公務人員任用法》卻規定「曾服公務且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就應免職且不得再任用,無疑是變相懲罰揭弊者,也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服公職的權利。

戴立紳窮盡救濟手段後,義務律師團2018年聲請釋憲,主張《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前段,對公務員吹哨者保護範圍適用部分違憲,應立即失效。

憲法法定審理認為,此案為《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的案件,應依修正施行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決定是否受理;依該法規定,若人民、法人或政黨對於非《憲法》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不得對有牴觸《憲法》疑慮的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聲請釋憲。

然而,憲法法庭指出,戴立紳案的釋憲申請書並未具體說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前段究竟如何侵害《憲法》所保障的服公職權,以及同法未就公務員的有罪判決態樣予以區分、未排除公務員吹哨者一律予以適用等問題究竟如何牴觸《憲法》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因此裁定不受理。

對此,司改會強調,無論是《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是延宕許久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其他法律,迄今均未對此不公平的制度完成相對應的立法改良,令人遺憾。雖然本案在15名大法官中以一票之差遭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但仍有5位大法官提出2份不同意見書,指出本案具備《憲法》上原則重要性,屬應討論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