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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挖眼案犯嫌遭判刑5年 當地居民憂量刑太輕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罹患思覺失調症的楊嫌於2021年6月、9月先後犯下持刀傷人及震驚社會的屏東超商挖眼案,檢方將2案合併起訴,鑑定結果認為他在犯案時可自我辨識行為違法,因此不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要件,屏東地方法院14日依重傷害未遂等罪判他有期徒刑5年。

楊嫌2021年6月曾在屏東高樹鄉某早餐店毆打並持菜刀攻擊范姓婦人,造成范婦頭部外傷、腦震盪、肋骨骨折等傷害,經在場人士阻止才免於生命威脅,楊嫌當天即遭強制送醫治療,直到同年8月14日出院;未料,楊嫌於同年9月26日因不滿被超商店員潘女提醒要戴口罩,竟向對方施暴並徒手挖眼,遭成對方鼻梁斷裂、眼結膜受傷,令當地居民恐慌。

屏東地檢署針對楊嫌所犯2案個別進行精神鑑定,認定他行為能力雖受思覺失調症影響,但仍可自我辨識行為違法,不符合《刑法》第19條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而可減刑的要件,今年3月依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等罪將他起訴。

屏東地院14日審結,將2案分別依傷害罪、重傷害未遂罪判處1年2個月、4年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5年有期徒刑。針對挖眼案部分,合議庭說明,潘女經急救及手術治療後,未致視能毀敗或嚴重減損結果,檢方當時也是依重傷害未遂罪起訴;而重傷罪法定刑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未遂犯規定減刑後量處中間刑度4年。

楊嫌犯案後即被強制送醫治療,出院後由檢方、法院接力羈押迄今,但當地居民得知判決結果後,仍認為5年刑期太輕,就算服刑期滿還是應強制送醫,不能讓村民每天活在驚恐中。至於被害人潘女,目前已搬到外婆家療養,不願對判決結果表示意見;屏東縣政府社會處表示,潘女復原情況穩定,下個月將進行第30次心理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