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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約受賄遭判刑 徐永明:從未向李恆隆要過錢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涉入立委集體收賄案的時代力量前主席、前立委徐永明,日前遭一審法院依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3年。他於13日召開記者會現身澄清,他從未向前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恆隆索賄;最初傳言他收賄200萬元,後來卻變成他「想拿」200萬元。

徐永明12日在臉書發文表示,從來沒有講過「錢呢」這句話,但此二字卻成為整起案件的代名詞。他13日再於記者會中說明,「錢呢」從來沒有出現在相關卷證裡,不論是檢察官在偵訊時或法官在法庭上也都從未提到這兩個字,他根本沒有直接參與此案,卻意外成為媒體輿論的焦點,「這就是失焦了」。

徐永明強調,他從未向李恆隆要過錢。他回憶,李恆隆在當時的東吳公聽會結束後曾派祕書與他的立委辦公室聯繫,想與他的辦公室主任見面,他當時就回絕了,因為他很怕會發生什麼事;李恆隆也很清楚他沒有要錢,「我很清楚的拒絕李恆隆送錢來」,結果2019年12月2日僅10分鐘的會面,就被檢察官、法官就認定是期約的達成,這完全是誤解。

徐永明坦言,他對判決結果非常遺憾,他的兩位律師也感到震撼,因為他們本來以為會是宣告無罪。他認為,很多有利的事實未獲法官跟檢察官採納,包括他清楚拒絕李恆隆送錢、沒有參與合辦公聽會等;他會繼續依循法律途徑尋求上訴,也希望未來的二審法官能夠把事實面向納入考量。

至於最初外界傳言徐永明收賄200萬元一事,他回憶,他也是當時被調查局約談時才知道很多人說他收了200萬元,連他的律師也劈頭就問「你有拿那200萬嗎?」但他從頭到尾都不知道200萬元從何而來,後來事實也證明他沒有收賄,但檢方、法官仍認為他是因為拿不到錢才未能完成收賄,並以「期約」將他起訴、判刑。

一審判決指出,李恒隆規劃由東吳大學法學院與徐永明合辦公聽會,再透過立委邀請經濟部官員出席、以sogo案質問經濟部官員。雙方於2019年12月2日會面後達成初步合意,徐永明以協助辦理公聽會為對價,換取以「政治獻金」為名義的賄賂期約;但他因故未合辦公聽會、未邀請經濟部官員出席,李恒隆因誤解他不願收受「政治獻金」而未交付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