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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殺警案偵結起訴 檢方求處死刑

臺南殺警案偵結起訴,臺南地檢署發言人許嘉龍(圖)7日在記者會中表示,檢方偵結後將林信吾依殺人罪起訴,並建請求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中央社)
臺南殺警案偵結起訴,臺南地檢署發言人許嘉龍(圖)7日在記者會中表示,檢方偵結後將林信吾依殺人罪起訴,並建請求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臺南2警上月22日遭明德外役監逃犯林信吾亂刀砍死,臺南地檢署7日火速偵結,依加重竊盜、強盜殺人、殺人、妨害公務、違反《槍砲條例》等罪將他起訴;考量他為脫逃及強盜而殺警奪槍,若不判死刑,將使社會大眾失去對法律的認同,因此求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起訴指出,林嫌與2名殉職員警素昧平生,僅為避免他的脫逃犯行遭警方查獲而起意殺人,過程中更為了強盜警槍警彈而殺警,動機至為不法。他持利刃不斷對被害人凃明誠、曹瑞傑割喉、切頸、插胸、刺腹,致2人分別身中17刀、38刀,足認他性情兇殘;且犯後又未有救護行為,從容離開現場後開始滅證,更企圖誤導警方辦案,毫無悔意。

雖然他辯稱因喝酒導致自制力降低,但他自承犯案當下知道被害人是警察,足見他沒有不能辨識行為的狀況,犯案後還能清除犯罪痕跡、縝密規劃迂迴的逃亡路線,精神狀態甚為清楚,顯然是仍放縱自己殺人,不符《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行為能力降低而可減刑的規定,也無任何行為人因素足以減輕罪責。

南檢認為,警察是國家法律的第一線執行者,其人身與法律同樣不容侵犯,攻擊警察即是攻擊法律。林嫌本是違法逃脫的受刑人,復犯竊盜罪被追緝仍不思回改,殘酷殺害2明法律執行者、搶奪象徵公權力的警槍,逃亡過程更以警槍搶劫,視公權力為無物,造成人民對法秩序的信賴及遵法意識莫大的衝擊與破壞。

起訴書中提到,雖然我國部份對科處死刑的標準是採取「教化可能性」,但林嫌殺警惡行至為嚴重,若不判死刑恐無法充分評價、應報他的暴行,對此極惡若不以極刑回應,將使社會大眾對法規範的認同漸失、讓潛在犯罪者易心存僥倖;且他先前已獲得在外役監服刑的寬典,仍逃脫後殺警,顯見他不願接受矯治,重刑也不足以有效威嚇。

檢察官強調,但凡親眼看到殉職員警皮開肉綻的遺體,或勘驗不忍卒睹的現場影音者,將無人能否認本案確為情節最重大之罪行。對林嫌處以極刑雖無法喚回2人的生命、平復家屬的悲痛,也無法矯治林嫌,卻是唯一能予以公正應報的刑罰,因此具體對他所犯強盜殺人、殺人犯行均求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對此,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支持檢察官依法起訴、求處極刑,捍衛執法者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