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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第二批退稅 逾20億10/31入帳

【記者侯駿霖/臺北報導】今年5月申報的2021年度綜所稅,第2批退稅將於10月31日入帳。財政資訊中心統計,第二批退稅共約15.3萬件,退稅金額合計20.46億元,若採直撥退稅,將於31日當日入帳。

綜所稅分三批退稅,首批退稅已在今年7月29日入帳,退稅案件共323.7萬件、金額509.78億元,續創歷年新高;第二批退稅日期為10月31日入帳,退稅案件共15.3萬件、金額20.46億元;第三批退稅預計在明年1月18日入帳。

南區國稅局表示,第二批退稅對象,主要包括今年5月11日後以人工、二維條碼與稅額試算紙本,完成回復退稅申報者,以及今年5月10日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回復退稅確認申報等案件。

南區國稅局提醒,第二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至今年12月30日止,民眾接到退稅憑單請盡速兌領,呼籲可多採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除可節省往返金融機構的兌領時間,也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展延。

壽險保單變更要保人 恐多繳55萬贈與稅

各式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不少父母偏愛購買保險商品,在子女年幼時會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待子女有經濟能力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24日提醒,這屬於「贈與」行為,必須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否則會被補稅及罰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繳付保險費後,就享有保險契約所約定的權利,一旦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就等同要保人將自己應得保險契約上約定的權利移轉給他人,屬於「財產無償移轉」,需依《遺贈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

舉例來說,母親購買6年期人壽保險,原本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但保單繳費期滿前,母親今年將要保人變更為女兒,此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800萬元。

南區國稅局指出,因變更要保人屬贈與行為,且超過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因此,母親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按總額800萬元申報贈與稅,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556萬元,應繳納贈與稅55.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