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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增訂 「特定人員」赴中應經許可

【記者李怡欣/臺北報導】根據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內政部預告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是指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許可;為管理需要,各機關應造冊通知移民署及當事人。預告期間從今年12月1日到明年1月30日止。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訂定》,今年6月8日修正公布第9條,針對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以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明定其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返台後通報規定及相關罰則。

草案中明定,相關機關應將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許可的人員,造具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並應通知當事人。此外,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的配偶或四親等內的親屬,或是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交流活動或會議、經所屬機關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等,才可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同時,為建立公務員申請赴陸及返臺通報的完整管理機制,草案中增訂,各機關收到通報表後,應將通報表上傳「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方式,傳送主管機關。

內政部表示,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在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的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內政部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