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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法修法爭議 民團籲參照CRPD精神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11月28日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但多個身障團體主張修法內容違反「國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呼籲退回該版本。為此,民眾黨團6日召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公聽會,與會來賓提到了現行制度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不便,並提出建議。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張宗傑表示,生活在社區得身心障礙者分為兩類,第一類有聘請外籍看護,第二類是家長照顧。前者無法使用長期照護的居服員、個人助理,但喘息服務60小時,每天約三小時,但重度障礙者需要24小時照護;第二類是仰賴家長照顧,因疲累不堪,所以有社會案件,因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要修法。

對於修法方向,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莊棋銘建議,制定「身心障礙者政策計畫」,並明定各級政府短、中、長期的施政藍圖,且應包含各障別的支持體系、環境無障礙建構,並提供各界檢視、討論、修正;著重各項「社區支持」,如:無障礙交通與環境、人力支持建制、廣設社會住宅,以逐步取代「隔離式」機構。

行無礙聯盟秘書長許朝富指出,目前國內的無障礙法規裡面並沒有針對場所的特性做要求,如:很多身心障礙運動員的輪椅無法在體育場館使用、學生宿舍還是沒有無障礙,所以法規如果只訂基礎的無障礙,在學過程就會面對各種生活障礙,就學如此,何況出了社會?

另外,許朝富也提到了服務問題,他舉例,手語翻譯、聽打、視障者的口述影像等,目前無障礙資訊服務都沒有入法;要回應CRPD的精神,在法規沒有修正前,各部會可以透過行政補助的力量要求投標廠商提供無障礙相關設施或服務,若能如此,初期會有明顯的進步。

康復之友聯盟秘書長張朝翔指出CRPD第二次的國際審查報告中提到應該要消除心理社會障礙者連結社區和參與社區發展的限制。不過,張朝翔表示,現在大多數的服務模式還是「機構式」的照顧,無法協助建立社區支持網絡,希望未來政府要參酌第二次CRPD的建議,建立社區居家環境等,才是回到社區自立生活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