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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新修正商品標示法完成公告 5/18施行

【記者張原彰/臺北報導】商品標示法去年5月18日由總統公告修正,經濟部在28日宣布,完成公告修正依商品標示法授權訂定的各項特定商品標示基準,將於今年5月18日開始適用;新法生效前已流通市場商品,無須依新法重新標示。

商業司表示,在新法施行後,新流通進入市場的商品,應依據新法進行標示;至於新法生效前已流通進入市場的商品,則可不用依新法重新標示,但地方政府有稽查需要時,業者應提出相關文件說明商品流通進入市場的時點。

針對業者關切新法新增進口商品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的規定,經濟部說明,如果商品是由國內業者委託國外製造再進口,其委製商為國內業者,這種情況可以標示國內委製商的中文名稱,無須再標示國外製造商名稱。

經濟部表示,新標示規定生效在即,經濟部提醒業者,一般商品應依規定進行標示才可於國內流通販賣;也提醒消費者須選購符合標示規定的商品,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