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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捲性騷 衛福部:強吻涉犯《刑法》

【記者鍾雅/綜合報導】藝人黃子佼因涉性騷,在臉書傳影片致歉,衛福部19日表示,事發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前,性影像部分無相關罰則,但強吻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猥褻,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臉書粉專「和我一起.走在法國的365天」在19日貼出了一段文章,女網友表示,十多年前、17歲時,曾遭演藝圈前輩在車上強吻,甚至在飯店房間內拍攝裸上半身照片,對方表示是要辦展覽的藝術。

據中央社報導,黃子佼稍早在臉書透過影片承認加害者是自己並道歉,坦言從MeToo事件爆發後就坐立難安,「我不可能有機會重來,我活該。」隨後更傳出一度自殘,送往臺北長庚醫院急救,目前無生命疑慮。

黃子佼在影片中表示,從認識太太孟耿如10年來,一直努力想改變自己,尤其生了孩子後更想努力,但幫助、照顧再多人依舊來不及,「心裡的疙瘩,只能用不斷的付出,不斷的努力,不斷的改變去調整,可是我知道這都很難去掩蓋什麼。」最後他也再次和所有愛他、信任他的人致歉。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下午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初步就她在媒體上看到的訊息,事發時間可能是在2007年,當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尚未修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以性影像部分,由於法令尚無相關規定,沒有溯及既往問題。

至於強制在密閉空間如車上強吻等行為,張秀鴛表示,從目前揭露的資訊,可能構成《刑法》第224條中的強制猥褻,若確定屬實,刑度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因屬於非告訴乃論,司法警察機關知悉相關情狀,照理說就要立案調查,包括後續蒐證等。

張秀鴛表示,如果是未成年遭到其他人強拍裸照,這就是現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最關切的犯罪行為,根據手段、情狀等行為樣態,條紋中都有相關規定,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於保護兒少權益,刑責都比成年人更重。

她進一步說明,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上路後,性剝削案件中,87%都是觸犯第2條第3款,即拍攝、製造兒少性交或猥褻圖畫照片等,這類案件還包括自拍或被誘拍等,可能都是孩子受騙拍攝,這次修法全部都列入兒少性剝削。

以黃子佼這個案件而言,張秀鴛表示,性影像部分雖然不適用過去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其他行為所構成的該當性,是否觸犯別的法令,就看檢警搜集的證物來認定;不過,黃子佼現在若散布性影像,就會用現行法令處置。

另外,國民法官新制於今年上路,司法院去年11月間邀請黃子佼開箱臺北地方法院寶慶院區的國民法庭,還出席國民法官吉祥物亮相記者會,並拍攝國民法官的宣傳影片。

司法院表示,對黃子佼坦承性騷擾一事表示震驚,並嚴厲譴責任何性騷擾行為,將會暫停與黃子佼的所有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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