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要聞 綜合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上路三十年 陳菊: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至今已屆30年。為此,監察院與法務部28日舉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30周年」研討會,會中除檢討財產強制信託制度及公股董監事納入申報義務人範圍之實務執行成效,並探討其他制度可行性外;另針對申報人配偶協力申報財產、及消極財產與積極財產在執行及裁量上是否應為相同評價等問題進行研討。

「陽光是最佳的防腐劑」,監察院長陳菊表示,我國自1993年起,陸續制定陽光法案,透過民間與政府協力的防腐機制,貫徹民主原則、落實主權在民的真諦。另由國際透明組織所公布全球180個國家及地區111年的「清廉印象指數(CPI)」可知,近10年來我國排名從37名上升到25名,超過全球86%個受評國家,顯見我國廉政建設成就獲得國際肯定。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召集人陳景峻指出,財產申報法是我國第一部陽光法令,該法不斷滾動調整、與時俱進,迄今已修正8次,包括擴大規範對象、增設故意隱匿財產的重罰、縣(市)議員納入應辦理變動申報範圍及其申報表應刊登政府公報。

陳景峻也回顧財產申報法執行至今的成效,從紙本申報到網路申報、推動網路授權介接服務、從城市到偏鄉辦理宣導講座、加強涉貪案件的查核深度等等,成果有目共睹。

根據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的書面報告指出,公職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制度是為防止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利益衝突,導致違法致富,而以法規規定強制給予義務,將其財產信託移轉給受託機構,辦理信託事宜,這作法無異於推定全體公職人員有貪瀆之虞,有侵犯人性尊嚴之虞。

所以,陳清秀認為,應廢除強制信託制度,並有相關配套措施,包括導入財產動態申報制度,強化法制透明化,建立統一裁量基準等措施,並杜絕產生不當利益輸送的法治環境等。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明鏘則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強制信託制度的缺陷,如:財產強制信託單軌制的執行成果不加、三個月的空窗期行程靜態財產申報、僅限於不動產及股票為原則、需強制信託者範圍過廣、未設計例外及緊急措施條款、信託費用未由國家全額負擔等。

因此,林明鏘建議,限制強制信託者的範圍,限制信託人對財產的處分權;國家承擔強制信託的全部費用;強制信託財產擴大急於必要的財產;增訂強制信託的例外條款;固定金額以上採取即時動態申報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申報採動態管制;注意符合比例原則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