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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電線斷裂電死人 台電判賠1615萬確定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某科技公司一名羅姓技師2015年騎機車行經新北市烏來山區時,遭因斷裂而垂掛至地面的高壓電纜線電擊身亡,家屬主張台電有管理疏失,提告求償2,264萬餘元。最高法院先前已判賠醫藥費、喪葬費和慰撫金共1,069萬,扶養費部分發為更審;確定要再賠償546萬餘元。

羅男2015年1月22日中午12時許騎機車行經烏來區啦卡路附近樹林空地時,被斷裂而垂掛至地面的電纜線電擊,導致休克身亡。羅妻與4名子女主張,台電疏於管理電纜線,求償包括精神慰撫金、喪葬費、醫藥費、撫養費等共計2,264萬餘元;但台電認為,這起事故是天災,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台電已依照相關作業規範定期派員巡勘。

台北地院一審認為,台電在雷雨季及颱風等過後情況下,本應提高注意義務,詳實檢測電桿上的電纜線以及有無斷裂懸落情形,卻未加派人力巡視檢查,即便巡邏次數已符合內規,仍難認對防止損害發生盡到相當注意,因此判台電應賠償羅男家屬1,484萬餘元。雙方均提起上訴後,高等法院二審改判台電須賠償1,535萬餘元。

案經再上訴,高院更一審認為,羅妻在丈夫死亡年度的財產總額約640萬餘元,扣除應負擔的子女扶養費外,還有308萬餘元,高於得請求的扶養費數額,不得請求台電給付扶養費。最高法院判台電應給付精神慰撫金、喪葬費等共1,069萬624元確定,扶養費部分因尚有疑義,發回更審。

更二審審理後,再判台電應賠償扶養費546萬215元,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台電合計需賠償1,615萬8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