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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警詢上銬形同逼供? 法官判無罪刑事局抗議

【記者袁世鋼/高雄報導】高雄地檢署2021年起訴一名販賣的李男,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李嫌供詞前後反覆且否認犯行,證人證述也彼此矛盾,且警詢時長達1小時全程上銬,有刑求逼供的可能,其效果延續至檢方複訊,因次認定筆錄、自白皆無證據力,判決無罪。刑事局不滿,做出嚴正抗議。

起訴指出,李嫌在他的住處販售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的咖啡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但他辯稱,他在警局及地檢署雖然都承認販毒,但他被抓的時候已經吃了安眠藥準備睡覺,在警局時也已經睡著,做筆錄時意識不清。他的律師主張,警方製作筆錄時無正當理由及對李嫌上銬,在身體自由受限制下完成自白,應無證據能力。

員警證稱,對於已經被當場拘捕並進行權利告知的犯罪嫌疑人,警方通常會上銬並帶到留置室,尤其是毒品犯,因為會有較多無法預期的狀況發生,例如曾有毒品犯毒癮發作跳樓摔死,所以會特別小心,就連製作筆錄時都會上手銬,警方過去一直這樣做,筆錄上也不用特別記載持續上銬的原因。另外因人力不足,為了防逃也有上銬需求。

高雄地院審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並非法定刑甚為嚴峻之罪,也非暴力犯罪,且李嫌接受警詢時態度平和、坐姿正常,也未抵抗,質疑員警是否只是為了戒護便利而全程上銬;而手銬並非懲罰工具,雖然《刑事訴訟法》未明文警詢時是否可上銬,但李嫌孤立處在陌生環境,若再以上銬方式進行詢問,恐無形中增強「必須服從詢問者」的心理壓力。

法官認為,基於遏止偵查人員違法取證、刑事訴訟程序正當合法,偵查中若無正當理由以手銬或腳鐐等戒具拘束被告身體,在此情況下取得的自白即屬《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不正方法」,應無證據能力,否則無異於鼓勵員警以「方便管理」為由,一律對犯罪嫌疑人上銬詢問,侵害人性尊嚴與基本人身自由甚為嚴重。

對此,全國最高刑事偵查機關、警政署刑事局罕見對法院判決做出嚴正抗議。刑事局指出,過去曾發生有嫌疑人起初態度配合,卻突然自傷或攻擊員警致死的案例;若犯嫌逃脫,員警還要背上縱放人犯的罪名,因此上銬不僅是為了執法順利,也是為了維護嫌犯人身安全、警員執勤安全。

刑事局強調,警方從過去的血淚悲劇中汲取教訓,實務上從逮捕犯嫌到解送地檢署前,都不可輕忽懈怠。警方尊重法官個人心證,但呼籲法院審酌警詢是否上銬時,應謹慎考量是否確有壓制嫌疑人的自由意志而致不正詢問,並重視第一線處理案件的員警人身安全及擔負的法律責任;社會也應支持警方依法使用警銬,以免員警憚於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