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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地方專庭新制上路 即起由專責法官審理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行政訴訟」新制正式上路,將分散在22處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在臺北、臺中、高雄3所高等行政法院下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司法院15日舉辦新制施行暨改制聯合揭牌典禮。司法院長許宗力表示,今起將由審理行政訴訟事件的法官專責辦理,提供更專業的權利救濟。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於8月15日施行,是自2000年成立高等行政法院以來,行政訴訟法制最大幅度的變革。許宗力致詞時表示,2012年在各地方法院廣設行政訴訟庭向下扎根,所有行政法院法官在過去具體個案中裁判的累積,讓臺灣行政訴訟的裁判品質及原告平均勝訴率,不遜於世界先進國家。

然而,許宗力說,隨著時代的推移,行政法院面臨的挑戰越來越多元,除了傳統的秩序、租稅領域外,環境保護、生存照護、土地行政、都市計畫等領域,也伴隨著社會生活事實而有長足發展;行政法院要在多方競逐的利益中,找到多邊法律關係的公益中心點,絕非易事。

許宗力強調,今起所有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的法官均是專責辦理,雖然法官人數僅占全國法官的4.8%,但適當的人數足以在新制的磐石上持續茁壯、更趨完善,期許能提供人民更專業、及時、有效的權利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吳明鴻表示,本次新制打造結構獨立、完整的行政訴訟體系,能大幅提升行政審判人力養成的精緻化;最高行政法院為增進審判專業性,自2022年起每年定期辦理6場次法官在院研習課程,並自即日起針對該院上訴終結事件第二大宗的土地事件,成立兩個「土地專庭」,盼透過專庭審判的方式提供人民妥速且優質的裁判。

吳明鴻也提到,最高行政法院針對新制中「調解」機制、言詞辯論功能的強化,及裁判提出不同意見書等制度,均已完成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新制也規定,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的訴訟事件,原則上必須強制律師代理,透過思辯與對話共同促進行政訴訟再精進;期許所有行政法院法官能從人民觀點出發、以人權保障為理念,推動行政訴訟穩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