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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大陸製太陽能板 應檢附產地證明文件

【記者陳秀媛/基隆報導】隨著環保意識高漲與再生能源興起,許多家戶利用太陽能發電自用以節能兼省錢。基隆關表示,近來有商民進口少量中國大陸產製之太陽能板,因未檢附產地證明文件,致貨物無法順利通關情形,特別提醒商民留意相關輸入規定。

基隆關說明,太陽能板輸入規定代號為「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及「468」(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文件外, 並應檢附模組及其電池非大陸地區產製之文件或切結書供海關查驗)。依據「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文件規定」,若中國大陸製太陽能板的起岸價格(CIF)在新臺幣 32,000 元以內,且單項數量在 24 件以內者, 輸入規定「MW0」部分,則免申請專案輸入許可;然輸入規定「468」部分, 進口時仍應檢附太陽能板之產地證明文件,惟無頇檢附非中國大陸地區產製 之文件或切結書。

基隆關提醒,進口太陽能板應注意上開輸入規定,未檢附輸入許可證或產地證明文件者,將無法順利通關,依據關稅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 2 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將依同法第 96 條規定,責令納稅 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