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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三讀 未同居伴侶納保護對象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為強化家暴被害者及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立法院院會21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包括散布被害人性影像納保護令、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保護、增加童年受家暴的成年被害人保護措施等。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性影像保護措施入法、同性婚姻者的親屬、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保護措施,優化兒虐受暴者保護措施、限制施暴者查閱戶籍,及周延保護令效力等。

民進黨立委高嘉瑜在提案說明表示,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因為現行法規未準用本法第三章刑事程序,將造成司法機關及警察人員面對此類案件時,無權介入處理,無法有效嚇阻未同居伴侶間暴力之發生,保護顯有不足。

無黨籍立委林昶佐也在提案說明提及,實務上逕行逮捕、逕行拘提、預防性羈押都是有效嚇阻家暴之手段,然而「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卻缺乏上述手段,使員警只能到場口頭勸說。

修法後,若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也準用本法之所有刑事程序;警察發現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

另外,為配合實務需求,三讀條文也將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的範圍擴大,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規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禁止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等措施,也納入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