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評論員吳靜怡指控,她1日在台北市參與罷免立委團體發起的「發春聯護民主」活動時,遭信義分局員警沿路尾隨長達約50分鐘,令她心生恐懼。信義分局稱,員警行為逾越比例原則,分局長已自請處分。但退休警員、知名足球球評石明謹直言,此案恐已違反《警職法》。
吳靜怡指控,當時她沿路發春聯,從松山慈惠堂到永春小公園一路被警察跟蹤,一直繞到永春派出所才敢停車,但即便請派出所警員與跟蹤她的警察溝通也沒用,「在民主國家對弱女子一路的跟蹤為勤務工作,到底是在保護我,還是想故意讓我心生恐懼?」而該名警員甚至不敢表明身分,僅稱自己是派出所員警,「按照上面指示」。
信義分局說明,罷免團體當時以「發送過年春聯,傳達民主理念」為由,在松山慈惠堂山下虎山登山口申准合法集會活動,由於台北市長蔣萬安、立委徐巧芯當天也要至松山慈惠堂參拜,為防止不同意見民眾衝突,才派員警跟隨參加活動的知名人物;但跟隨範圍距活動現場有一段距離,確實逾越比例原則,分局長李憲蒼下達指令欠缺明確,已自請處分。
對此,石明謹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規定,若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警察為防止犯罪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石明謹質疑,從目前已知的事實來看,吳靜怡並未犯有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的嫌疑,或是參與犯罪組織,除非信義分局能提出相關證據;其次,雖然實務上做決定的可能只是分局長甚至組長、偵查隊長等級,但只有「警察局長」才能下達這種類似跟蹤的指令,若沒有警察局長的書面同意、吳靜怡有犯罪嫌疑的證據,此案恐已違法。◇

load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