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勞發署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霸凌基層公務員,引發撻伐。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機關人員若假借權勢職場霸凌,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導致死亡事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條文規定,所謂職場霸凌,指的是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初審條文規範,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依規定提起申訴。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條件。此外,針對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為3年、權勢職場霸凌為5年。
罰則部份,初審條文規範,若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初審條文規定,若知悉職場霸凌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應負責人3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若有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條文規範,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初審條文規定,應負責人員指的是機關首長或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機關首長實際執行管理、指揮或監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人;而重大災害指的是,發生災害的罹難人數在3人以上者。
初審條文規定,保訓會知悉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防免職場霸凌行為有不當或違法時,得主動實施檢查,或通知其上級機關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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