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澈底打擊侵害智慧財產權的不法行為,高雄關指出,財政部已修正「海關緝私條例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規定,增訂私運進出口貨物或收買、代銷私運貨物等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者,排除適用免罰並自今年5月29日發布施行,以強化邊境管制措施。
高雄關25日說明,為遏止智慧財產權侵權事件發生,《海關緝私條例》自2004年增訂第39條之1「報運」進出口貨物侵害智慧財產權相關處罰,且無免罰的規定;但「私運」進出口貨物或收買、代銷私運貨物等行為如侵害智慧財產權時,依該條例論處若貨物價格未逾新台幣5千元,卻可依原「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規定免處罰鍰。
高雄關表示,這意味著「報運」不得免罰,而「私運」卻得免處罰鍰,使輕重失衡,因此財政部才會修正「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但書規定,明文私運進、出口貨物等相關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者,仍應處以罰鍰,以求衡平。
高雄關強調,經查獲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案件,無論報運或私運進、出口者,均得裁處罰鍰,並沒入貨物,且無情節輕微得減輕或免予處罰的規定,呼籲商民切勿購買或販售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貨物進出國境,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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