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律師劉蓉芳(男)13日企圖以被告公司法務人員身分,在我國法庭擔任訴訟代理人。揭露此事的律師蔡昆洲認為,劉男在中國執業長達24年,在法庭上公然說謊,顯然知道台灣《民事訴訟法》的漏洞,刻意想在我國法院執業,「我們的制度正被挑戰、被侵蝕」。
此案源於,台灣一家腳踏車製造廠商,控告奧地利的Baren Bike GmbH公司,積欠新台幣6,800萬餘元的貨款,奧地利公司13日委任劉男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
蔡昆洲指出,劉男當庭堅稱自己是奧地利公司的法務人員,卻拿不出任何證明文件;但只要在網路上搜尋,即可得知他是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東莞分所的資深律師,執業長達24年,怎麼可能是歐洲公司在中國的員工。
蔡昆洲認為,劉男在法庭上臉不紅氣不喘的公然說謊,顯然知道台灣《民事訴訟法》的漏洞,即台灣法律「未強制只能由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只要審判長同意,任何人都能成為民事案件的訴訟代理人。
蔡昆洲說,依司法院規定,當事人的員工、親屬,甚至只要能證明對台灣法律制度有「相當程度了解」,就能代理訴訟,本意是為了方便民眾,但被濫用到極致時,就會發生今天這種荒謬的情況,讓中國律師鑽漏洞,直接在我國法院執業。「我們的制度正被挑戰、被侵蝕」。
劉男昨火速離境
全國律師聯合會15日表示,劉男並無我國律師資格,而是在中國東莞市經營律師事務所執業,依法不得於我國辦理律師業務,但他卻使台中地院以被告訴訟代理人身分傳喚,並藉此申請入境,實際到庭參與訴訟程序,更企圖繼續於台中地院執行律師業務,有違反《律師法》「外國律師非經法務部許可,並於許可後6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者,不得執行律師職務」的情況。
全律會強調,對於任何違法執行律師職務的行為,將依法提出告發,並促請偵查機關依法訴追,以維護我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
台中地檢署14日主動分案偵辦,傳問劉男到案說明,偵訊後諭知請回,劉男已於15日火速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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