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偵辦高雄大樹區和山光電場濫墾案,查出「聰明的家」公司林姓負責人父子擅自在公有山坡地不可開發區墾殖、鋪設太陽能光電板,面積達2萬5,897.18平方公尺。橋檢17日偵結,依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等罪起訴7人及兩家公司。
檢方起訴指出,聰明的家負責人林瑞豐108年標租台水公司位於大樹區的107筆土地,作為太陽光電發電場,因為全區都是山坡地,需辦理水土保持工程分期施工,111年先取得水利局核發的第一期水保工程許可,114年1月再取得第二期許可。
未料,林瑞豐父子兩人擅自在不可開發區開發、使用和山光電案第一期工程案場大樹區三和段455-2地號等53筆土地,以及姑山段6地號等11筆土地,鋪設太陽能光電板,擅自墾殖公有山坡地,面積達到2萬3,552平方公尺。林瑞豐另於今年2、3月某日非法墾殖第二期工程案場大樹區三和段696-3等12筆土地,破壞原有植生地貌2,345.18平方公尺。
林瑞豐為加速開發整地速度,自1月21日獲水利局核發第二期工程施工許可起,指揮蘇姓、盧姓工人不依水土保持計畫、違反施工工序,在滯洪沉砂池、豎井等臨時性防災設施未完善前就開始大規模整地;承辦監造的水保公司技師吳男及黃姓、林姓員工,未將施工過程及進度如實登載於監造紀錄週報表等監造文書上。
6月17日水利局會同高雄市水土保持服務團隊專業技師至現場會勘後,判定直接導致水土流失,涉嫌違反《水土保持法》;檢察官6月23日履勘時也認定違法,7月22日搜索,並對林瑞豐、吳男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方17日偵結,認定林瑞豐父子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在公有山坡地擅自墾殖、從事開發行為罪;林瑞豐另與吳男等5人共同犯《水土保持法》,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致生水土流失罪;吳男及兩名員工另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嫌,依法起訴。
檢察官向法院具體求處林瑞豐、吳男各有期徒刑2年6月;林子1年10月;監造的水保公司黃姓、林姓員工各2年;盧姓、蘇姓工人1年10月、7月;聰明的家公司、監造的水保公司分別科罰金30萬元。
檢方要求市府,持續督促廠商將山坡地植生覆蓋率回復至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的程度。16日履勘時,確認第一期工程違規太陽能光電板基座已經拆除,第二期工程現場植生已鋪設完成,3座滯洪沈砂池及排水溝、集水井皆已完成,可避免水土流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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