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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案二審判1年半 緩刑4年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藝人黃子佼持有2,259部兒少性影像,受害者多達35人,一審台北地院考量他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2024年底將他判刑8月,他不服上訴;檢方則另查出12人受害、共586部不雅影片,併案移送高等法院。法官加重改判1年6月,但因與全數被害人和解,宣告緩刑4年。

一審時判決指出,黃子佼為了一己私慾而犯案,且被害兒童或少年多達35人,當時年僅10至17歲,並可輕易辨識其等之臉部、身體特徵,包含兒童或少年之學校制服、學生證、社群網站資料、手寫個人年籍等個人資料,嚴重侵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判刑8月,不予緩刑。

上訴期間,台北地檢署查出另有12名未成年受害者,共586部不雅影片,今年4月22日將黃追加起訴,移送高院併案審理,全案被害人增至47人。不過,高院認定,若干性影像無法辨識被害人身分,疑似被害人也未到案接受警詢、偵查製作筆錄,僅能確認2名被害人身分,因此全案被害人和合計共有37人。

黃子佼雖坦承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但否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二審判決指出,他所持有的兒少性影像皆屬關於「性生活」之特種個人資料,且相關檔案中包含各被害人真實姓名、工作地點、生活照、社交軟體帳號、臉部特徵等個資,凡是取得影像者皆得以識別被害人身分,因此改判有期徒刑1年6月。

但法官審酌,黃子佼並無前科,且與37位被害人皆已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完畢,足認他有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的真意及具體作為,37位被害人也都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因此依法宣告緩刑4年,命他應於緩刑期間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3場,並諭知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其中一位被害人的委任律師楊佳陵聆判後表示,尊重高院在現行法律制度下的判決結果,但此判決也突顯了現在法律對遏阻此類數位性犯罪還有不足之處。她強調,此案僅是冰山一角,那些拍攝、製作、上傳並建立平台牟利的加害者們,至今仍逍遥法外,他們才是這條黑暗產業鏈的源頭,沉重呼籲司法與警政單位,務必持續積極追查境外平台的共犯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