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追查肉商林宏恩吸金30億元詐欺取財案,發現上市公司中國人造纖維公司虛構代購肉品,提供通緝犯林宏恩掌控的貿易公司近2億元借款,檢調11日兵分六路發動搜索,約談董事長王貴賢等5名被告及3名證人,12晨複訊後,王等3人分別以300萬、50萬元交保、境管並科技監控。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榮德指出,企業犯罪專組檢察官郭法雲偵辦中纖公司涉嫌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規範,疑以購買原裝骨腿等肉品為名,與林宏恩掌控的日曜聯合貿易公司進行假代購交易,再由同為林宏恩掌控的興合鑫國際貿易公司承接款項,讓資金以貨款名義流出,整體交易金額接近2億元,結構完整,涉嫌以商業交易掩護資金不法移轉。
11日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前往中纖公司位於北市新生南路的辦公室及中纖公司70歲負責人王貴賢、52歲董事長林姓女特助、日曜聯合公司登記負責人49歲郭政瓏等人處所,並約談包括王貴賢、林姓特助及郭男等5名被告及3名證人,釐清資金往來及會計憑證製作情形。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郭法雲12日清晨4時完成複訊後,認定王貴賢、林女及郭男等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背信,商業會計法不實憑證、洗錢防制法洗錢,以及證券交易法使公司不利益交易、特別背信等罪,罪嫌重大但無羈押必要。
檢察官諭令王貴賢以3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郭政瓏50萬元具保同樣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林姓女特助50萬元具保,其他2名被告則均受限制出境與出海,後續將持續追查資金流向及相關涉案人責任。
桃園地檢署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341條第1項之背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使公司不利益交易、特別背信等罪嫌罪嫌重大,但無羈押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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