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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詐防條例 加重罰高額詐欺 增禁奢條款

內政部長劉世芳會後點名「太子集團」涉案人士仍大搖大擺吃喝玩樂,直言「對被害人情何以堪」,並感謝朝野支持修法。(記者宋碧龍/攝影)
內政部長劉世芳會後點名「太子集團」涉案人士仍大搖大擺吃喝玩樂,直言「對被害人情何以堪」,並感謝朝野支持修法。(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戴德蔓/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7日初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多數條文均照行政院版通過。此次修法重點聚焦嚴懲高額詐欺、提高刑責、加速金流攔阻與強化被害人保障,其中增訂的「禁奢條款」備受關注,詐欺被告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害前,若有逾越一般生活水準的豪奢行為,將影響法院量刑。

在加重處罰部分,初審通過條文將「高額」詐欺的門檻,從現行500萬元下修為100萬元,只要詐騙金額達100萬元,即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3千萬元罰金;若詐騙金額達1千萬元以上,將處5年至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3億元罰金;金額在1億元以上者,法定刑提高為7年以上,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教唆未成年詐騙加重其刑1/2

初審條文還增訂,對於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其共同實施詐欺犯罪者,加重其刑1/2。內政部長劉世芳指出,這些對象往往行為能力較弱,卻被犯罪集團利用,「加重其刑,才有嚇阻效果」。

在加速處理、攔阻金流方面,修法授權司法、檢察機關因調查詐欺案件,可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業者,將疑涉詐欺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

內政部表示,網路詐騙金流移轉速度極快,有時「不到60秒就把金流挖掘完畢」,因此需要讓警政機關在最短時間內啟動通報、標記與凍結機制,降低民眾財產損失。

為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初審條文明定,詐欺犯罪行為人若在犯罪後自首,或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被害人全部財損金額,或依調解、和解結果支付全額,法院始得酌予減輕或免除其刑。

豪奢行為列入量刑參考

關於「禁奢條款」,條文增訂,詐欺犯罪行為人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害,或支付調解、和解金全額前,若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的重要參考。

劉世芳點名,跨國犯罪組織太子集團相關人士「大搖大擺吃喝玩樂,對詐欺被害人情何以堪」,將生活奢靡情形納入量刑考量,是回應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

內政部表示,草案將送交院會,預計不須再經黨團協商,後續待立法院完成二、三讀後即可正式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