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肅貪專組檢察官賴穎穎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及新北市憲兵隊,偵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稱中科院)工程師林○彬洩密、背信案,認被告林○彬、陳○霖、陳○霜、彭○宇均涉犯刑法第342條第2項、第1項背信未遂罪嫌;被告林○彬另犯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26日偵結起訴移審,並聲請法院分別對被告林○彬、陳○霖、陳○霜、彭○宇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2年、1年6月、1年。
被告林○彬為中科院資訊通訊研究所(下稱資研所)聯安計畫專案管理組技術師,負責中科院「鵬○院區智慧型監控指管系統網電基礎工程」(下稱鵬○院區工程)標案相關業務,其經由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公司)總工程師即被告彭○宇之引介,結識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光電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 陳○霜 及協理及協理即被告陳○霖。
桃園地檢署指出,被告陳○霜。而被告陳○霜、陳○霖為使達○光電公司順利取得鵬○院區工程標案,遂要求被告林○彬提供 鵬○院區工程尚未公開之招標圖說、廠商資格、專案進度等資訊,並應允支付每份標案資料8萬元(或筆電等財物之閱覽費),另與被告林○彬約定,待達○光電公司順利得標後,再行支付相當於標案金額7之後謝金,並將工程下包予被告林○彬合作之工班,且由被告彭○宇擔任鵬○院區工程之總工程師等條件。
被告林○彬遂於民國114年4月起,數次將尚未公開、且未公開、且去除中科院浮水印之標案資料交予被告陳○霜、陳○霖、彭○宇,企圖以此方式幫助達○光電公司取得標光電公司取得標案。
惟中科院鵬○鵬區工程標案院資料外外界知悉,且經執法機關調查經調查,中科院遂將中標案下架,達○光電公司始未能能順利得標。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獲悉情資後,隨即指揮專案小組深入追查,於114年9月2日發動執行傳喚被告林○彬到案,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嗣後分析比對被告林○彬之手機、筆電等電磁記錄,發現被告被告陳○霜陳○霜等人等人均涉有重嫌,遂陸續執行搜索達○光電公司及被告陳○霜等住居及辦公處所共99處處,並傳喚被告陳○霜等人到案,始查悉被告林○彬等人之犯罪計劃。
桃園地檢署指出,中科院為我國國防自主與軍事科技研發之核心重鎮,其研發成果關乎國家存亡與全民安全,桃園地檢署將持續站在執法第一線,與各執法機關密切合作,全力防範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竊取國家機密或關鍵技術之不法行為,守護國人賴以生存的自由民主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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