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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推中心前副執行長涉收賄 檢求刑14年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前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副執行長鄭亦麟涉嫌於任內收受東煒公司大約198萬元的賄賂款項,協助該公司向台電申請潭美C/S新設用電案,不明財產達到601萬餘元。臺北地檢署向法院求刑14年以上有期徒刑。

東煒公司實質負責人陳健盛、董事陳冠滔以東煒名義於2021年向台電申請潭美C/S新設用電案,但台電考量松山、內湖區係供電瓶頸區域而無法核准供電,兩人便請求鄭亦麟利用職務影響力,向時任台電副總蕭勝任請託、關說。最後東煒的申請案盡占台電當時在松湖地區的可輸配電力,實質排斥其他業者之申請用電。

2022年陳等人為了取得更多用電量以獲取更多利潤,再次請求鄭向台電請託、關說,促使台電增加核供10MW。同年東煒向台電申請42MW之用電計畫,台電也同意,與鄭事先掌握的消息一致。

北檢指出,鄭於2021至2024年間申報年度所得合計為679萬元,但其中增加不明財產601萬4,961元,涉有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情形,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檢方認為,鄭擔任經濟部綠推中心副執行長高位,負責推動國家綠能之重要能源政策,攸關公共福祉,本應恪遵《電業法》之法定公平、公開、安全原則,但鄭竟不顧電力之開發、供應及電業之經營。

檢方指出,本件案發時台電在松湖地區調配電力已為蹇難,鄭竟利用其職務對台電之實質影響力,操控台電人員,視電力如私產,排除松湖地區其他業者之用電申請,對電力申請之公平競爭及台電合理經營之破壞甚鉅。

檢方強調,鄭雖承認收賄、犯罪,然又辯稱198萬元與其介入安康數據中心之用電申請無涉,空有認罪之名,毫無自白之實,建請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以上之刑期;涉行賄的陳健盛、陳冠滔,若在審判中認罪,分別具體求刑1年6月,若否認則求刑3年6月;對涉洗錢的鄭父、鄭母、鄭弟各求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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