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全台逾千萬勞工退休權益的《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除了確立「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明文入法,並將「政府撥補」列為法律位階的基金來源。朝野立委皆表達支持,並強調本次修法落實「有政府在,勞保不會倒」的承諾。
「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入法
本次三讀通過的《勞保條例》第69條,將政府責任從行政宣示提升至法律層次,明定「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3年檢討一次保險財務。
在財源方面,第66條修正後,正式將「政府撥補之金額」及「其他財源挹注」納入勞保基金來源。
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政府財政及勞保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若當年度保費收入少於給付支出時,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針對撥補金額,雖然在野黨曾主張明定數額,最終院會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向行政院爭取「不低於過去年度撥補金額」續編預算。
對此,國民黨立委廖偉翔發言表示,本次修法將最終支付責任入法,是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里程碑,但他也提醒,這只是給勞工一張「最低限度的保單」。他強調,若政府只會撥補卻不啟動實質改革,法律文字恐淪為空白支票,他要求行政院必須提出更具前瞻性的改革方案,「入法是為了安民心,改革才是為了保永續」。
民進黨立委王正旭也認為,這是歷史性的一刻,修法核心意義在於落實財務穩健與公平正義。他強調,建立每3年檢討機制代表政府不逃避問題,修法通過正是落實總統賴清德「有政府在,勞保不會倒,勞工領得到」的一貫主張,給予全台勞工一個安心的未來。
紓困貸款專戶 免受強制執行
為避免債務免責規定損及勞工權益、勞保基金財務,三讀條文還增訂,勞保保費、滯納金排除債務免責相關法律,而修正條文施行前有未繳清保費及滯納金事實者,應適用排除債務免責規定,勞保局並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經繳清欠費後,勞保局應依規定發給。
此外,為保障弱勢勞工權益並兼顧公平,三讀通過的第29條規定,勞工申請紓困貸款可開立「專戶」,該帳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但條文也設立「防弊機制」,明定若勞工未償還貸款本息,未來請領保險給付時將逕予扣減;且欠費及未償還貸款本息,不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破產法》的免責規定,也排除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的適用,確保勞保債權不會因時間久遠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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