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20日三讀通過《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違者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條文僅規定,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但在實務上,假消息散播目的未必為謀取財物利益,可能是非典型影響交易秩序,進而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等嚴重結果。三讀條文則增加「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等文字。
農產品集貨場 房屋稅減半
三讀條文也明定,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的集貨場,所需用的土地,視同農業用地。前項用地應專供農產品共同運銷集貨場使用,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針對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地,三讀條文明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的公用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依公告現值讓售或以其他合作方式提供;所需用私有土地,由各地主管機關協助洽購、依法申請徵收、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並得使用依法編訂的農業用地。
三讀條文明定,前項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的私有土地,以國營事業土地為限,且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使用期限不得少於20年。
另外,立法院會20日三讀增訂《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之1修正案,保障花卉業者進駐園區權益。三讀法案明定,原經核准進駐園區之事業,若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因發生繼承事實,或將事業贈與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而改由該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者,不受規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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