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宣武帝延昌年間(紀元512—516年)壽春縣(今屬安徽省壽縣)農村有一個叫苟泰的鄉民,兒子長到三歲,遇到動亂,丟失在路上,幾年不知下落,夫妻倆整日憂愁。後來,一次偶然的機會,荀泰到城裡去集市採買東西,看見自己的兒子,在同縣一個叫趙奉伯的家中。便告到縣府,希望官府判還他兒子。縣令派人把苟泰和趙奉伯,傳到衙門審問,兩人都說是自己的孩子,而且都找了各自的鄉鄰作證。縣令實在無法判決,只得上報。
後來,揚州刺史李崇聽說后,很輕鬆地說:「小事一樁,容易搞清。」他讓荀、趙二家,與孩子分居,不許來往。數月後的一天,官府派人送信到荀、趙二家說:「孩子得了急病,難以救治,已經死亡。刺史有令,你們家中,可派人去看望,並出錢料理孩子的後事。」
聽到這個不幸的消息,苟泰號啕大哭,悲痛難忍;而趙奉伯僅是嘆息幾聲,並沒有悲痛異常的表現。
李崇聽了差役講的那兩家情況,馬上將孩子判還尚泰,並追查趙奉伯詐騙他人兒子的罪責。
趙奉伯供認道:「我的親生兒子,不幸在很小的時候病死了。為了年老有個依靠,我才冒認別人的兒子。」(事據《通鑒記事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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